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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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5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8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其業因二次攜帶兇器強盜之加重強盜犯行,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定應執行刑28年之重刑,衡諸被告既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被告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