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萬8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應一併提出被告黃智宏之法定代理人①姓名及②住址,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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