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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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Z02195││1│3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31C-20Z08023││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