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8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奠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6年10月2日│42,775元│000000000││││有限公司 雷懋達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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