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美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1.民國99年7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5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3.45%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及於2.98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0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
10.57%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31,15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6,477元│101年1月10日起至清│百分之13.45│101年2月11日起至清│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付。││1││償日止││償日止│││││││││├─┼─────────┼──────────┼──────┼──────────┼──────────────┤││114,673元│101年2月10日起至清│百分之10.57│101年3月11日起至清│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付。││2││償日止││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