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楊元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2萬元。1.其中78,529元,99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2.其中114,611元,(1)99年1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40,000元,借款期間自99年11月8日起至104年11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零點七,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2)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0年11月18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114,611元,及自100年12月18日起至104年11月18日止之47期手續費46,060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93,140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78,529元│100年12月16日起至│百分之19.71│無│無││1││清償日止│││││││││││├─┼─────────┼──────────┼──────┼──────────┼──────────────┤││114,611元│無│無│100年12月18日起至│每月以新臺幣1,000計付。││2││││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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