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熙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onyEricsson」商標之立體聲可攜式免持聽筒伍拾件、手機外殼(W-580)壹件、手機吊飾拾陸件及仿冒「Noki
a」商標之手機外殼玖件、手機吊飾肆拾柒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80
1號被告楊熙偉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期滿。扣案之仿冒「SonyEricsson」商標之立體聲可攜式免持聽筒50件、手機外殼(W-580)1件、手機吊飾16件及仿冒「Noki
a」商標之手機外殼9件、手機吊飾47件,係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801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SonyEricsson」商標之立體聲可攜式免持聽筒50件、手機外殼(W-580)1件、手機吊飾16件及仿冒「Nokia」商標之手機外殼9個、手機吊飾47件(99年度保字第4504號),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是上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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