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樹蘭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樂透簽注單肆張、中獎對獎單伍張、中獎給付單參張、計算機壹台及賭資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6595號被告洪樹蘭賭博一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
0年11月1日期滿。扣案之大樂透簽注單4張、中獎對獎單
5張、中獎給付單3張、計算機1台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4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99年10月14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659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11月2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4605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100年11月1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憑。該案查扣之大樂透簽注單4張、中獎對獎單5張、中獎給付單3張、計算機1台及賭資2,40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揆諸上開說明,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應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