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唐葉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48萬元,約定均自94年1月18日起至104年1月18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均依年息4.84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料債務人均僅繳至100年11月18即未再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4,763元│100年11月18日起至│百分之4.845│100年12月1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79,578元│100年11月18日起至│百分之4.845│100年12月1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