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債權人 卓聖彬 債務人易斯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森弘
一、⑴債務人易斯可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易斯可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森弘給付之。⑵債務人王森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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