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 陳歲 法定代理人 陳清華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 陳吾色 法定代理人 陳土生 訴訟代理人陳貴德律師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 陳必 法定代理人 陳益智 訴訟代理人陳貴德律師被告 陳財居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具狀稱其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