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謝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良 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起訴聲明「…應予參與權益分配及協同辦理登記」之所謂「權益」究竟係指如何之權益?應如何分配?又所謂「協同辦理登記」究竟係辦理何種登記等均不明,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具狀陳明,未據具體陳明,且關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究竟可得受有如何之利益,亦未據具體陳明,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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