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義猛受刑人郭永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郭永華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具保人黃義猛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送達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