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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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字第37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宣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二所示事項,第一項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00元。
二、9793-ZA自小客車行車執照、駕照影本。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