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曾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