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71號聲請人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福 代理人 洪珮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建發海產號 蕭健文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2月25日│64萬9,000元│DA0000000││││華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