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權人前雖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促字第六五四號),然經債務人異議,視為起訴,嗣因債權人未繳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五號民事裁定駁回】,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