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