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號
原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緒順
法定代理人 黃錦俊
法定代理人 江世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間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應徵金額
(新臺幣)
1
7,868,000
78,913
2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2,255,000
23,374
3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97,000
1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