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號

原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緒順

原告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俊

原告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世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間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應徵金額

(新臺幣)

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7,868,000

78,913

2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2,255,000

23,374

3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97,000

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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