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0號

聲請人乙○○

法定代理人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0月00日以114年度○○字第00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0月0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聲請人並未遵期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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