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33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莉蓁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監察院、 劉德勳 、 江明蒼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請求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