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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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33號原告 曾莉蓁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德勳江明蒼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及於電視台朗讀道歉啟事,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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