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國簡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嘉義縣醫師公
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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