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福文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所為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桃園市○○區○○路0段00
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