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穎凱 被告 黃柏濃
何桂英 上列原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7號),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73條第6項分別明文規定。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亦有明定。再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則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林穎凱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黃柏濃、何桂英之住所或居所,於法尚有未合,前經本院依上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而前揭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於原告,此有上開裁定正本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猶未補正前揭事項,是原告於本件就被告黃柏濃、何桂英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