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183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手錶拾玖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五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手錶十九只(詳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四○八三號扣押物品清單),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仿冒手錶十九只,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