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全狀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4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467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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