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九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應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及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之調解書一紙附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附記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