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 馬秋芸 被告 艾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鈺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