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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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
國民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三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三年毒偵字第五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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