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原名魏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邱玉萍 律師 黃慧婷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止,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