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九五三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三五九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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