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日凱 以上上訴人與 施凱倫林華偉王韻茹許愷娗 因107年金字第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26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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