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62號原告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被告 蔡合作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侵訴字第11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