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9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玲如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判決之年度記載「107年」應更正為「108年」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為「108年1月3日」」,惟誤載為「『107年』1月3日」,茲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本裁定更正為正確年度之「108年」等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