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花鈺菱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秋玉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1,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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