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周天瑋 被告 廖彩雲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 律師
張世柱 律師上列被告廖彩雲因偽造文書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