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0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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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2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20470號聲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本票之提示日期到院。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