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理人 廖正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壹仟肆佰陸拾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肆仟參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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