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三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始行上訴(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柏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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