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蔡玉瑛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譽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