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7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彭德旺民生不動產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73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零伍元,及其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整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約定代標法拍屋,代標服務費為得標金額2%
,原告依約應給付之金額為房地價款加上服務費及代書費、保險
費等,合計為1,498,964元,被告竟向原告索取金額1,686,669
元,向原告詐騙187,705元,業據原告提出法拍屋廣告、預收款
憑證、台灣銀行支票、24萬7千元之收據,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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