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9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告 黃佩珊

藍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91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0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家瑛

書記官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57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佩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另

新臺幣160元由被告黃佩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雅婷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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