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乙○○
甲○○丙○○被上訴人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燮戈~B法官李世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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