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二)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 律師
陳琪苗 葉天佑 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三個月,並分別於同年八月二十三日及十月二十三日各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