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五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漏載「 黃建雄 律師」,應予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裁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上述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合依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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