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告。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告。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