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行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執行羈押三個月,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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