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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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再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0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韋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112年11月8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6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韋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韋昀不服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何志通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