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371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371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田宜芳